解釋:(1)(英格蘭古法) 王室看管馬匹的官員。 (2)〈英〉 指高等法院派出的巡迴法官所指任的官員,作為法官個人的秘書或助理,通常為剛被授予出庭律師資格的律師——他們常將出任巡迴法官秘書作為其執業的開始。以前其職責主要是負責主持大陪審團的宣誓。他們的差旅費由法官自己支付,當然他們每次開庭也從國庫中領取小額日薪。其全稱為「marshal of the judge of assize」。 (3)〈美〉 職責與行政司法官〔sheriff〕類似。 (4)〈美〉 一種司法官員,負責法庭安全,執行法庭令狀,履行其他法庭事務。 (5)〈美〉 全稱為「United States Marshal」,是政府行政序列的僱員,負責執行聯邦法院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