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美國最高法院1803年判例。1800年,聯邦黨人總統亞當斯競選連任失敗,在其離任前搶先任命一批聯邦黨人法官。由於時間緊迫,對其中所任命的馬伯裡等數名法官的任命狀未能及時送出。新總統傑斐遜就任後,命令新國務卿麥迪遜停發尚未頒發的任命狀。馬伯裡即向最高法院起訴傑斐遜,請求法院根據1789年《司法法》〔Judiciary Act〕第13條規定,頒發執行職務令〔writ of mandamus〕。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馬歇爾主持下,一致認定麥迪遜無權拒發委任狀,但同時又認定1789年《司法組織法》第13條企圖變更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關於最高法院裁判權的規定,因而是違憲和無效的,最高法院不能簽發執行職務令。該案例因此開創了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國會立法是否違憲的先河,成為美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