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cipi res,要式移轉物,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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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mancipi res,要式移轉物
中文:要式移轉物
解釋:〈拉〉
(羅馬法)
指法律規定其所有權移轉時必須採用法定形式的物,最初是必須採用要式買賣〔mancipatio〕的方式,《十二表法》〔Twelve Tables〕時可採用擬訴棄權〔cessio in jure〕的方式。與要式移轉物相對稱的是略式移轉物〔res nec mancipi〕,其所有權轉移毋需履行特定形式。要式移轉物與略式移轉物的區別類似於英國早期法律中對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分。這種區分後為優士丁尼〔Justinian〕明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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