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na Carta,《大憲章》,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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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Magna Carta,《大憲章》
中文:《大憲章》
解釋:〈拉〉
英格蘭國王約翰〔King John〕在封建領主迫使下於1215年6月15日在倫尼梅特〔Runnymede〕簽署的保證公民自由和政治權利的憲法性文件,被公認為英格蘭憲法自由權的基礎。大憲章共63條,後世國王曾經多次修訂確認。其主要內容是針對當時一些不公正的社會現象從法律上規定了補救措施,如司法職權的公正實施,世俗和教會裁判權的界定,公民人身自由和財產權的保障,徵稅限制和教會權利不受侵犯等。大憲章對後世的巨大影響不在於其具體條款而是其語言的內在重要含義。如大憲章保障自由民除經合法審判外,不得被任意逮捕、監禁、沒收財產或放逐出境。在司法公正方面規定,不得任意出賣權利和公正,也不得任意拒絕或拖延賦予任何人權利或公正。這些語句世代相傳,並由英國殖民主義者帶往北美。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就直接脫胎於大憲章。亦稱作Magna Charta; Great 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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