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在美國,泛指由治安法官主持的對輕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但對嚴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有權將其羈押以交付審判;2在英國,治安法院由兩名或多名太平紳士〔justices of the peace〕或一名領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組成,根據制定法、普通法或其職責履行職務。它屬於下級法院〔inferior court〕,亦為存卷法院〔court of record〕。其初審刑事管轄權包括審理只能依簡易程序審理的〔triable summarily〕案件,以及既可依簡易程序審理也可按正式起訴程序審理〔triable either way〕但法院認為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於按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治安法院還有權主持刑事案件的預審程序以決定是否應將被告人交付刑事法院按正式起訴程序審理。此外,治安法院還對有關青少年犯罪、婚姻家庭案件、許可證案件有管轄權。該詞有時也拼作「magistrates' court」(尤其在英格蘭)。在英國也稱作「court of petty sessions」或「court of summary jurisdi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