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字典)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法律人勝利組合】在台灣考律師,通過大陸法考、碩博士班,縱橫兩岸贏先機~ 詞條:magistrate,(1)最高統治者;首席官員(2)公職文官(3)治安法官;基層司法官員中文:(1)最高統治者;首席官員(2)公職文官(3)治安法官;基層司法官員解釋:(1)指某一政府機構中職位最高者,如皇帝、君主、總統、州長等。也稱「chief magistrate」或「first magistrate」。(2)泛指由政府委派,包括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官員。(3)一般指具有有限管轄權的、地方性的初級法官。在英國,通常稱治安法官,為對刑事或准刑事案件具有簡易裁判權〔summary jurisdiction〕的司法官員。有兩類:一是榮譽治安法官〔honorary magistrate〕,由太平紳士〔justices of the peace〕組成;一是領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通常被任命於人口較多的地區履行職責,其權限比普通的太平紳士要寬。在英國,magistrate還常用於這些詞組中,如police magistrate,metropolitan magistrate, magistrates' courts, resident magistrate(用於愛爾蘭)等。在美國,許多州的司法系統中均有此類基層司法官員,常被冠以「magistrate」,「justices of the peace」,「police justices」等稱呼。其權限由制定法規定,管轄範圍一般以其任職所在縣為限,其產生方式,有的州為選舉,有的州為任命,具體職責因州而異,通常包括對機動車違章案件或破壞治安的案件舉行聽審,簽發逮捕令、搜查令,決定是否准予保釋,主持刑事案件的預審,處理小額民事案件等。聯邦司法官〔U.S. magistrates〕為根據1968年的《美國司法官法》〔United States Magistrates Act〕規定設置的、由聯邦地區法院法官任命的聯邦基層司法官員,它取代了原來的美國司法專員〔U.S. commissioners〕,可以行使聯邦法官的某些但非全部職權。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