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即《居住地法》〔Residency Law〕,它因其發起人為紐約市〔New York City〕布隆克斯行政區〔Bronx Borough〕主席詹姆斯·萊昂斯〔James Lyons〕而得名。該法於1937年在紐約市施行,此後相繼在其他市、縣實施。由於大蕭條導致職位空缺減少,因此,該法要求「家鄉的工作為家鄉人」〔Hometown jobs for hometown folks〕,僱員如不在該市居住將被解雇。在1976年費城的一起檢驗案件〔test case〕中,最高法院確認其符合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