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s Justices,(1)攝政官<br>(2)衡平法院上訴庭法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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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ords Justices,(1)攝政官
(2)衡平法院上訴庭法官
中文:(1)攝政官
(2)衡平法院上訴庭法官
解釋:〈英〉
(1)在英格蘭,通常指在君王未成年或王位空缺時被指任代為行使王權的某個貴族或王室成員的官銜,1688年後他們通常為樞密院成員。按近代王位攝政法,遇有此等情況則從王室成員中選取攝政官。在愛爾蘭,指郡最高軍事長官空缺時宣誓代為行使該職權的特派專員,通常是愛爾蘭大法官和阿爾瑪大主教,他們不能是羅馬天主教徒。
(2)指首次於1851年指定組成的衡平法院上訴庭的兩名法官,負責審理不服副大法官〔vice-chancellor〕而上訴的案件。1875年後他們成為統一的上訴法院的法官。
→ re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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