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 Justice-Clerk,最高法院副院長,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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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ord Justice-Clerk,最高法院副院長
中文:最高法院副院長
解釋:〈蘇格蘭〉
該職位起源於攝政官法庭的書記官,後來變得地位顯尊,到16世紀後期,他一向是樞密院成員。17世紀,鑒於其熟悉法庭程序,被任命為最高刑事法院院長或副院長的助手,或稱做最高刑事法院副院長。1672年最高刑事法院改組時,其職位僅低於最高刑事法院院長。自1808年後,其在蘇格蘭的民事和刑事法院都是第二位的最高司法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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