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英格蘭皇家首席大法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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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英格蘭皇家首席大法官
中文:英格蘭皇家首席大法官
解釋:〈英〉
有時簡稱為「皇家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王座法庭和民訴法庭很早就有各自的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王座法庭的首席大法官有時享有「皇家首席大法官」的稱號。該職位在1859年開始正式存在。現在皇家首席大法官掌管王座分庭,他不僅代表古老的王座法庭的首席大法官,而且還行使以前民訴法庭首席大法官和財稅法庭首席大法官的職權,因為這三個法院的管轄權已合併到王座法庭,由其行使。另外,皇家首席大法官還是上訴法院的當然成員。在司法官階方面,其地位僅次於御前大臣。他由國王(女王)根據首相的提名任命。在任命時如果還不是貴族,即被分封為貴族,並有權享有上議院議員席位,成為樞密院成員。實踐中皇家首席大法官主要在上訴法院主持刑事分庭和主持王座法庭下設的分庭〔Divisional Courts〕。只有皇家首席大法官在正式國務場合佩帶SS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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