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蘇格蘭御前大臣,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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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蘇格蘭御前大臣
中文:蘇格蘭御前大臣
解釋:〈英〉
產生於12世紀早期,起初作為國王簽發特許狀的見證人,並可根據國王的命令,為被法院或當權者冤枉的人平反或給予相應賠償。到16世紀,他成為國家的高級官員,總管法律事務,執掌最高民事法院,主管樞密院和立法委員會,掌管國璽,地位尊顯。但與英格蘭御前大臣不同的是,因蘇格蘭法律未發展出普通法的那種僵硬性,蘇格蘭御前大臣相應地也沒有衡平管轄權,這種權力由法院在法律的框架和原則之內行使。1707年蘇格蘭與英格蘭合併後,大不列顛(1922年起為聯合王國)就只有一位御前大臣,該職位一般由英格蘭法官或律師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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