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 Parliament,長期議會,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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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ong Parliament,長期議會
中文:長期議會
解釋:〈英〉
1指1640年11月由查理一世召集,至1653年4月被克倫威爾解散,而後又於1659年復會,並一直持續到1660年3月的一屆議會,由於存續時間長而得名。此屆議會召開後即通過了一系列限制國王權力的法案。彈劾了斯特拉福德伯爵〔Strafford〕、13名主教和6位法官;通過了《三年選舉法》〔Triennial Act〕以限制國王隨意解散議會;廢除了造艦稅〔ship-money〕、星座法院〔Star Chamber〕和宗教事務法院〔High Commission Courts〕,並宣佈強徵兵役非法;1641年12月向查理一世提出了著名的《大抗議書》〔Grand Remonstrance〕。1642年1月因查理一世率軍企圖逮捕皮姆〔John Pym〕等5名反對派議員,與國王決裂。1653年4月克倫威爾建立軍事專政後將其解散。1659年當護國公制〔protectorate〕失敗時此議會又再行召開,直到1660年3月自行解散。2指查理二世復辟時期1661年至1678年12月30日的一屆議會,為與前者區別,稱其為「查理二世的長期議會」;因此屆議會參加者多是王黨分子,故又稱為「騎士議會」。
→ Triennia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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