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courts of admiralty,地方海事法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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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ocal courts of admiralty,地方海事法院
中文:地方海事法院
解釋:〈英〉
1舊時英格蘭許多港口自治城鎮根據特許狀設立有地方海事法院,除設於五港〔Cinque Ports〕的法院外,這些法院於1835年被撤銷,但目前澤西島〔Jersey〕、格恩西島〔Guernsey〕與馬恩島〔Isle of Man〕法院仍享有海事管轄權;2舊時英格蘭與威爾士海岸被分為19個地區,每個區內設一名海軍中將〔vice-admiral of the coast〕,代表海軍事務大臣〔Lord High Admiral〕或海軍部委員會委員〔Lords Commissioners of the Admiralty〕對附屬海事法院行使領導權,該附屬海事法院又被稱為海軍中將法院〔Vice-Admiralty Court〕;3英國海外殖民地內,海軍中將法院的職能由殖民地海事法院〔Colonial Court of Admiralty〕所取代,該法院的管轄權與本土的高等海事法院〔High Court of Admiralty〕的管轄權一致,上訴案件由地區上訴法院受理,最終可上訴到樞密院〔Privy Council〕。經加蓋國璽的委任令授權,國務大臣可在任何不列顛屬地設立海軍中將法院,並將殖民地海事法院管轄權交給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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