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拉〉 (英格蘭古法) (2)被告在答辯中承認,在侵佔土地訴訟中,原告原來實際佔有爭議土地,被告有侵占事實,但訟爭地系被告所有的自由保有地,被告享有佔有權,或訟爭地為第三人所有,被告是奉命進入的。另外,在後來的司法實踐中,這一答辯是唯一能夠進行總體答辯的答辯形式,即被告只需指出其地產是自由保有之性質,而不論它是限嗣繼承或非限嗣繼承的,是終身保有的,還是即時地產〔estate in possession〕或一定時期以後的期待地產〔estate in expectancy on determination of a term of years〕,但不能是剩餘地產或回復地產〔freehold estate in remainder or reversion〕,也不能是公簿地產〔copyhold ten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