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erties of the subject,臣民的自由權,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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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iberties of the subject,臣民的自由權
中文:臣民的自由權
解釋:〈英〉
在聯合王國,臣民或個人的自由權,法無明文保障,也無權威性的詳盡闡述。一般原則是,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不損及他人的合法權利,即能言所欲言,為所欲為。這些自由權是長期以來通過一系列司法判決形成的。其中某些權利已納入《大憲章》(1215)〔Magna Carta〕、《權利請願書》(1628)〔Petition of Right〕、《權利法案》(1628)〔Bill of Rights〕等主要法律文件中,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並應被視為自由權而非一般權利。由於議會擁有最高權力,任何自由權均得通過制定法予以解釋、修改、剝奪或廢除,但此類變更必須有明確的意圖和表述,而且只有在緊急情況下,議會才會認真考慮限制某些自由權。公認的主要自由權有:1人身自由權〔right to personal liberty〕,以及不受拘留和遷移限制的自由(通過人身保護令狀〔writ of habeas corpus〕和對非法拘禁的訴訟權得到保護);2行為自由權〔right of freedom of conduct〕,法律明文禁止或妨礙社會秩序的除外;3言論、寫作、出版和議論自由權〔right to freedom of speech,writing,publication,and discussion〕,但誹謗性言論或煽動暴亂、洩露官方機密的言論可被起訴或提起公訴;4宗教和政治信仰自由權〔right of freedom of conscience and of belief〕;5集會自由權〔right of public meeting〕,但不得有侵犯、妨礙社會安寧、製造動亂和非法集會等違法行為;6為合法目的結社,成立工會、合夥、公司等組織的自由權;7私有土地所有權、動產權、無形財產權,但應遵守稅收、強制收購、徵用等法律規定,並得為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8選舉權和被選舉權;9起訴權和申訴權,並按公正司法程序和原則得到判決。某些要求,如工作權、罷工權不能稱作權利。所謂工作權是指人們如果願意,有工作的自由,但從一定能給予或得到工作的意義上說,這樣的工作請求權是不存在的。所謂罷工權是指拒絕工作的自由權,常可構成違約,並不意味著能對他人提出要求。這兩種所謂的權利都不對其他人設定義務。臣民的自由權可通過訴訟方式得到保障,其原則是法律的解釋除有明確規定,應傾向於保護而不是干預個人自由,而且,即使是公共權力機構對自由的干預,也應符合法律和民意。《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of 1948〕和《1950年歐洲理事會人權公約》〔Council of Europe's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of 1950〕均更系統地規定了個人一般享有的自由權,但這兩個法律文件均非聯合王國法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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