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erties,(1)在郡長管轄之外的自由區<br>(2)自由(權)<br>(3)美國聯邦憲法和州憲法所保證的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特權<br>(4)專指以前費城的一個政治附屬區,又稱北自由區,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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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iberties,(1)在郡長管轄之外的自由區
(2)自由(權)
(3)美國聯邦憲法和州憲法所保證的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特權
(4)專指以前費城的一個政治附屬區,又稱北自由區
中文:(1)在郡長管轄之外的自由區
(2)自由(權)
(3)美國聯邦憲法和州憲法所保證的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特權
(4)專指以前費城的一個政治附屬區,又稱北自由區
解釋:(1)〈英〉
→ gaol liberties
(2)〈美〉
在殖民時期,該詞用於表示與自由有關的法律或者法律權利。早期殖民時期,馬薩諸塞地區的法令稱為法和自由權〔laws and liberties〕,1641年的一部法典就是以《人身自由法》〔Body of Liberties〕來命名的。該詞還常用於「權利、自由、特許權」〔rights,liberties,and franchises〕之中,與其他詞表示同一層次上的含義。該詞的這種用法據說是與在大憲章〔Magna Carta〕、英國《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及法令、特許狀中的用法嚴格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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