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格蘭古法) (1)由文秘署發至財政署官員們的原始令狀,要求支付年金或其他款項。 (2)指令監獄看守〔gaoler〕釋放已提供保釋金之罪犯。 (3)指令郡長交付因某人未履行具結〔recognizance〕事項而被沒收的個人財產;當估價性質的執行令針對市場中心債務證書〔statute staple〕簽發後,債務人〔debtor or conusor〕的財產被郡長沒收,名義上交至國王手中〔into the king's hands〕,並由陪審團估價,債權人〔creditor or conusee〕只有再申請此交付令狀〔liberate〕方能從郡長手中依此估價獲得上述財產,當然他可以不接受該估價。 → statutes staple and statutes merch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