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el,(1)誹謗;書面誹謗;誹謗罪<br>(2) (海事訴訟中)原告的起訴狀,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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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ibel,(1)誹謗;書面誹謗;誹謗罪
(2) (海事訴訟中)原告的起訴狀
中文:(1)誹謗;書面誹謗;誹謗罪
(2) (海事訴訟中)原告的起訴狀
解釋:(1)惡意地以虛假的、內容不實的書面(文字、圖畫、符號等)形式公開詆毀和損害他人名聲、人格、信譽的行為,其後果是使被侵害者遭受他人或公眾憤恨、鄙視、嘲笑,並使其工作、社交和社會地位受損。符合上述任何情況的行為均屬誹謗,一般可以侵權行為起訴,在普通法上,情節嚴重的可構成妨害社會治安的誹謗罪,以輕罪〔misdemeanor〕論處。但在現代美國,基於對言論自由的憲法性保護,誹謗已不再受到刑事追訴。一般地說,誹謗的構成條件有三:1公開散佈內容虛偽不實的信息,意在詆毀他人名譽;2採用書面,包括文字、圖畫、攝影、電影、廣播等持久性形式散佈,從而擴大對受害者名譽的損害程度;3主觀上具有惡意,即明知內容不實而故意散佈,或明知有內容不實的可能而不予詳察即公開散佈;如果內容虛偽且具有詆毀性質,即應理解為惡意,至於行為人動機如何並不重要。需注意的是,在英美法中,凡採用口頭形式誹謗他人的稱slander,口頭誹謗傳播範圍較小,只能以侵權行為起訴,尚不構成輕罪。
(2)〈美〉
相當於declaration, bill或complaint; 1966年《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和《海事訴訟補充規則》公佈後,海事訴訟中的原告起訴狀與一般民事案件相同,改稱complaint,不再使用li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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