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這是一個含義非常不確定的術語。它有時指某個法律體系中已確立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婚姻制度、財產制度、繼承製度和法院組織制度等。作為一個宏觀的概念,它不同於每個具體的制度,每一具體制度都附有大量特殊的原則和規則,說明具體行為或權利如何和何時產生、終止,其特徵、作用、性質以及它在不同情況下產生的法律結果等。因此,財產制度中包括規定財產權利的種類、內容,如何創設、轉讓、提供擔保和回贖〔given in security and redeemed〕等事項的原則和規則。法律制度同時又與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及其他制度相互交叉,相互滲透。該詞還可用來指人的組織,這種組織不因其成員的變化而變化。許多這種組織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如大學、法學院、議會、警察機關、工會等,當然這些組織可能只是具有法律方面職能、權力及重要性的社會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