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estate,普通法上的不動產權益;普通法地產權,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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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egal estate,普通法上的不動產權益;普通法地產權
中文:普通法上的不動產權益;普通法地產權
解釋:與衡平法上的不動產權益相對,指可以根據普通法存在、創設或轉讓的不動產上的權利、權益或負擔。1925年改革以前,英格蘭地產權非常複雜,在這之後,依據普通法能夠成立的地產權及相關權益和負擔已大大得到簡化。普通法上不動產權益與衡平法上的不動產權益的區別是,前者的行使只能在普通法院進行,當事人不必具有受益權;後者只能在衡平法院行使,須具有受益人的權益而無須擁有普通法上的權益。為他人利益擁有普通法上的不動產權益的人是受托人,無普通法上不動產權益而僅有受益權的人是受益人〔beneficiary〕,或者更專業一些稱為信託受益人〔cestui que trust〕。受益人如要主張對信託財產的權利,只能在衡平法院進行,因他不能以他自己的名義按普通法向任何人起訴。
→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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