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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U.S.),(美國)法律教育及培訓
中文:(美國)法律教育及培訓
解釋:在布萊克斯通〔Blackstone〕的《英格蘭法釋評》〔Commentaries〕出版以前,青年人通過給已開業的律師當學徒或書記員學習實際案例和經驗來學習法律。有些人閱讀更廣泛些,他們讀有關政治學和哲學的書籍,以及讀老舊的論英格蘭法律的書籍或讀羅馬法著作,極少數人到英國律師公會去學習,而自己的本地法律則無教本可讀。美國的第一個法律專業於1779年在弗吉尼亞的威廉-瑪麗學院〔William and Mary College〕設立,並設立了美國第一個法律教授職位。1784-1833年間,塔平·裡夫〔Tapping Reeve〕創辦的私立的利奇菲爾德法學院〔Litchfield Law School〕較為有名,1826-1830年間出版的詹姆斯·肯特〔James Kent〕的四卷本《美國法律評論》〔Commentaries on American Law〕幾經重版。雖然在立國初期就有人建議在哈佛大學和耶魯大學設法律學科,但直到過了大約四分之一世紀,這兩所大學在法學上才嶄露頭角。1870年,克裡斯托弗·哥倫布·蘭德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任哈佛法學院院長,他引進了「案例教學法」〔case-method〕,嚴格入學要求,每年歲末都必須考試。案例教學法的前提是:任何題目的法律都包含數量相對少的原則,而這些原則往往是包括在案例之中或可以從案例中發現的。該教學法遍及美國,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著法律教學領域。但當代的案例教科書已包容了許多直截了當的講解及參考材料,立法的增長也打亂了從案件中可以找出法律的那個前提,且考慮法律問題有必要去研究其社會、經濟和政治的來龍去脈而並非僅運用邏輯即可成功。大約在同一時期,各個地方律師協會〔local bar association〕以及1878年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的成立對提高法律教育水平起到了推動作用,1905年美國法學院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的成立更加強了這一趨勢。20世紀,法律研究和教育也成為法律職業的一個獨特分支,而以前的法律教師通常是法官或開業律師。1921年美國律師協會規定,律師的錄取由各州決定;每一個申請律師資格的人都必須畢業於一個被批准的法學院。另一個重大發展是由學生們編輯並撰寫其中部分文章的法律評論的產生。大學法學雜誌成為一種全國範圍內的學術媒介。隨後的變化是一個大學學位乃是進入法學院的先決條件,科目增加了,課程延長到至少3年;普遍採用博士銜〔title of doctor〕作為法律專業的第一學位。法學學習的範圍大大擴展,法學研究、著述及學術成就都處於學術性的學者手中,然而,有意義的是美國的大學法學院在很大程度上比英國的大學法學院更注重學生對法律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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