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cotland),(蘇格蘭)法律教育及培訓,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高點法律網
詞條: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cotland),(蘇格蘭)法律教育及培訓
中文:(蘇格蘭)法律教育及培訓
解釋:在古老的蘇格蘭大學成立以前,沒有關於法律研究和法學教育的記載。許多法官和律師都是牧師〔clerics〕,他們大都是在修道院或總教堂獲得教會法的知識或曾在歐洲大陸學習過法律。在宗教改革運動中,改革者在《宗規書》〔Book of Discipline〕中規定,在當時的三所綜合性大學裡學習法律,學生要在羅馬法和國內法講師〔Readers〕的指導下學習四年法律課程,但這一計劃從未得到實施。在17世紀和18世紀早期,蘇格蘭律師要想從事法律學術研究,常到北歐的一些其他地方去學習羅馬法〔civil law〕,所以,到18世紀末,還嚴重依賴像格老秀斯〔Grotius〕、富蒂〔Voet〕和文尼烏斯〔Vinnius〕這樣的權威。到19世紀60年代,未來的高級律師必須通過範圍廣泛的法學科目的考試,但1874年起,一個法學學位可以免除所有或部分專業考試。1873年的《法律代理人法》〔Law Agents Act〕規定,要取得訴狀律師資格必須有5年的見習期限,並通過一些法律方面的考試,參加大學課程的學習成為必要,但從1878年起,法學院的畢業生除訴訟程序法外可免除考試。蘇格蘭法律學習的一個持續的特徵是把蘇格蘭法作為一個整體來講授,而不是將它分成諸如合同法、財產法、信託法等課程講授,反映蘇格蘭法是以大陸法為基礎的,與大陸法系實踐有著密切的關係,以及其獨立的法院系統。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