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England),(英格蘭)法律教育和培訓,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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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England),(英格蘭)法律教育和培訓
中文:(英格蘭)法律教育和培訓
解釋:各大學在宗教改革〔Reformation〕之前僅研究羅馬法和教會法,而對英格蘭法實踐的教育和培訓,則在四大律師公會〔Inns of Court〕中進行,並由其主持。但是,到17世紀後期,實際上並不存在任何被承認的對英格蘭律師的教育,直到1729年,律師學徒訓練制〔apprenticeship for solicitors〕才出現。1720年伍德〔Wood〕所著的《英格蘭法原理》〔Institute of the Laws of England〕是近代寫作系統法律教科書的第一次嘗試。1758年,布萊克斯通〔Blackstone〕被任命為瓦伊講座教授〔Vinerian Chair〕,並於1765-1768年間出版了他的四卷本《英格蘭法釋評》〔Commentaries〕,這是以其教授內容為基礎寫成的。他的成就首先在於以一種系統的方法確立了普通法的主要規則,以使其具有合理的體系;其次,用宜於閱讀的英語文體寫成;第三,使普通法成為受知識界尊重的研究課題,使之同羅馬民法〔civil law of Rome〕一樣適合於大學。1850年,牛津大學設立法律與近代歷史學院〔School of Law and Modern History〕,1872年兩學科各自分開。在劍橋大學,1800年設立唐寧講座教授〔Downing Chair〕,並於1858年開始舉行法律榮譽學位考試〔Law Tripos〕。1852年,四大律師公會聯合建立了法律教育委員會〔Council of Legal Education〕,並開始設立課程,1872年規定了加入律師協會〔Bar〕必須參加的強制性考試。現在許多新的大學甚至一些理工大學都開設法學研修課,各學科也都有適合學生學習的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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