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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anada),(加拿大)法律教育和培訓
中文:(加拿大)法律教育和培訓
解釋:1797年規定在准許從事法律實務之前,須作過5年律師學徒〔articles〕或書記員。後來持有大學文憑的人被免去了這項要求。在每個省,是否允許從事法律實務,一直是由各省的律師公會〔Law Society〕掌握。從19世紀中期起,一些法學院相繼成立。到20世紀後期,作過一段短期律師學徒以後進入大學法學院的模式已建立起來了。其法學院受美國最好的法學院的影響很大,並且與美國法學院,而非與英國法學院更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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