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education,法律教育,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高點法律網
詞條:legal education,法律教育
中文:法律教育
解釋:1英格蘭缺乏整體的、全面的法律教育體制,法律教育的目標隨時間與地點的變化而不同。在宗教改革之前,大學只教授羅馬法和教會法。而英格蘭法的教育與訓練則由各律師公會〔Inns of Court〕提供。兩者分裂十分明顯,大學的法律畢業生大多從事聖職工作,而普通法的律師同樣排斥羅馬法的任何知識。當時普通法的教育主要是學徒制,學生靠觀摩庭審和自學來研讀普通法。1753年,布萊克斯通〔Blackstone〕開始在牛津大學講授英格蘭法,他將英格蘭法條理化,贏得很大成功。但大學裡的英格蘭法教育在很長一段時間仍然顯得缺乏活力。到19世紀後期與20世紀,許多新設立的大學,乃至一些理工大學都開始進行大量的法律研究,學生用於學習法律的合適的教材也大量增加。但法律教育的方法仍是講課、論文、模擬法庭辯論等形式。歷史較悠久大學的法律教育一般不進行法律職業或實務方面的訓練,而將其留給各律師公會或事務律師協會的學校。而較為新設的大學則對法律實務方面的教育關注更多。然而,在英格蘭,大學與司法實務界對此仍存在很大的分歧與爭論。2美國的法律教育歷史儘管並不悠久,但也經歷了較大的變遷。在獨立革命前的殖民時代,沒有完整的法律教育系統,學習法律有幾種選擇方式:自學;在法院書記官處充當助手來研習法律;去英格蘭的出庭律師公會學習法律。那個時候獲得法律教育最常見的方法基本上是法律學徒制。一個法律學徒在富有經驗的執業律師指導下學習法律,訓練獲得法律知識與執業技能。這一教育制度的質量很大程度取決於指導律師本人(老師)的技能水平與關心程度。殖民時代的北美沒有法學院,1779年,傑斐遜〔Jefferson〕幫助在威廉瑪麗學院〔William and Mary College〕設置了第一個法律教授的席位。耶魯大學、哥倫比亞大學、馬裡蘭大學、哈佛大學也跟隨這一舉措,分別設立了自己的法律教授席位。但這個時期法律教授席位被視為一般大學課程設置的一部分,而且這些法律教授也主要由執業律師而不是學者擔任。當時,大學裡的法律教育並未得到很大的拓展,其主要原因在於大部分律師認為法律學徒制已經能提供足夠的法律訓練。1784年,營利性質的法律學校的出現促進了法律教育的轉變。營利性質的法律學校實質上就是專業化和業務範圍複雜的律師事務所。第一家也是最著名的法律學校是康涅狄格〔Connecticut〕的裡奇菲爾德(法律)學校〔Litchfield School〕。該校人才濟濟,在其49年歷史中,共畢業1 000名學生。其中包括兩名後來的副總統,101位國會議員,28位參議員,14位州長,以及許多在州範圍內著名的法律學者。儘管如此,直至19世紀初期,法律學徒制仍舊是最普遍的法律教育方式。在1828年安德魯·傑克遜〔Andrew Jackson〕當選美國總統後,「傑克遜式民主」運動同樣也影響了律師協會對法律教育的傳統控制,律師資格考試形同虛設。到19世紀60年代,37個州中僅有9個州仍保留正式的法律學徒制。哈佛法學院在美國法律教育史上佔據重要位置。1817年,哈佛法學院成立,其初衷也是出於設立營利性質的法律學校的需要。「傑克遜式民主」運動也影響了哈佛法學院,導致其入學標準下降。到1829年,那些被哈佛大學拒之門外的學生,可以直接入法學院就讀。法學院同時還取消了考試。同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瑟夫·斯托裡〔Joseph Story〕成為哈佛法學院的法律教授,這預示哈佛法學院作為一所現代的法學院出現了。到1850年,美國大學裡的法學院已有15所。到1870年,法學院數量又差不多增加了一倍。這一年,克裡斯托弗·哥倫布·蘭德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成為哈佛法學院的院長。蘭德爾帶給美國傳統法律教育革命性的變化。他認為法律應當作一門科學來教授。他一改過去學生被動地聽講課和朗誦論文的方法,採用一種叫做「蘇格拉底式對話」〔Socratic Dialogue〕的教學方法,並用公開報道的判例進行分析講解:教授向學生提出許多問題,迫使學生們分析每一個案例中的事實、推理和法律要點。此外,蘭德爾還將相關主題的判例彙集在一起,不同的主題有不同的案例彙編課本。蘭德爾的「案例學習法」〔case-study method〕和「蘇格拉底式對話」教學方法在當時是偉大的創新,後來很快播及全美各法學院。直至今日,這兩種教學方法仍在美國十分普遍地使用,特別是對法學院一年級學生,仍遵循這些教學方法。蘭德爾同時還採用了更為嚴格的入學標準,將學制從2年擴至3年,獲准畢業的要求也加以提高,其他大學的法學院也很快予以效仿。與此同時,低入學標準、營利性質的法律學校仍繼續存在,業餘夜校也開始出現,向那些低收入和受較少教育的人們提供獲得法學教育的途徑。值得指出的是,在蘭德爾開始擔任哈佛法學院院長的時代,通過法學院獲得法律教育仍為奢華之舉。1878年成立的美國律師協會〔ABA〕,與1905年成立的美國法學院協會〔AALS〕一道致力於廢止法律學徒制。在1917年,大部分州仍要求一定期限的法律學徒期,但其後,律師可選擇法學院作為替代。美國律師協會與全美法學院協會一同致力於提高入學標準和執業律師的標準。在19世紀後半期,高中生可以直接入讀大部分法學院,但這一做法已一去不返了。美國法學院的法律教育偏向實踐技能而不是學術,實踐課程〔clinical programs〕日益增加,法學院二年級、三年級學生在指導律師或教授的指導下,從真實的案件中學習實體法,獲得草擬各種訴狀的經驗、技能,會見客戶,提供咨詢意見,以及協商解決方案等。法律的發展貫穿律師的執業生涯。1975年,明尼蘇達州〔Minnesota〕率先作出執業律師繼續教育的規定,要求每三年接受45小時的學習,有一些州跟隨明尼蘇達州的做法,有一些州有自己的規定,各州的情形不一。
→ 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 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