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ve to defend,准予答辯,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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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eave to defend,准予答辯
中文:准予答辯
解釋:〈英〉
1855年的《匯票法》〔Bills of Exchange Act〕(通常稱為《基廷法》〔Keating's Act〕,已廢除)規定,可以在票據到期後6個月內以該法規定的傳票令提起關於該票據的訴訟,除非被告能夠在12日內取得出庭和答辯的許可,否則原告可以依送達證明而請求法庭作出判決。該程序已於1880年被廢除。根據1965年《最高法院規則》第14條,原告可以被告對其訴訟請求或其訴訟請求的某部分(損害賠償數額除外)無答辯理由為由,申請法庭直接作出判決〔summary judgment〕,但是在關於誹謗〔libel;slander〕、惡意控告〔malicious prosecution〕、非法拘禁〔false imprisonment〕,或以欺詐為由提起的訴訟中不得提出該申請。但是被告如能表明其有充分的答辯理由,可請求法庭准許其答辯,准許可以是無條件的或者是有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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