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根據租賃合同,承租人對不動產享有的權益。租賃權益是財產所有人通過租約轉讓給承租人的不動產上的部分權益,該權益與財產所有人保留的權利完全分離、截然不同。租賃權益的類型主要有長期租賃〔tenancy for years〕、定期租賃〔periodic tenancy〕、任意期限租賃〔tenancy at will〕、容許租賃〔tenancy at sufferance〕四種。動產的租賃不能產生租賃權益,租賃權益本身在英國法上被認為屬於動產性權益,但在某些立法上,如1837年《遺囑法》〔Wills Act〕、1925年《遺產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卻將租賃保有權包括在不動產中。租賃權益是承租人對租賃財產的使用權,小於自由保有地產權,甚至小於終身地產權益。 → le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