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yer's Committee for Civil Rights under Law,民權律師委員會,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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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awyer's Committee for Civil Rights under Law,民權律師委員會
中文:民權律師委員會
解釋:〈美〉
1963年應肯尼迪〔John F.Kennedy〕總統的要求而設立,旨在使法律職業界在席捲南方的民權運動中處於領導地位。經過白宮舉行的一次會議,一批著名的律師,包括過去美國律師協會的主席和司法部長,創立了這個機構,並在華盛頓特區、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首府傑克遜〔Jackson〕設立了辦事處,然後從法律界募集基金來為這些辦事處配備專職的律師。雖如此,長期以來這一機構仍以律師自願代理為主。目前這一機構在華盛頓特區的辦事處是由專職律師組成,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除專職律師外,自願參加該組織活動的非專職律師的人數越來越多。該機構現每年參與全國各地幾百起民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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