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對從事法律職業者貨擁有法學知識者的總稱。這一職業稱為Practice of Law,其含義並無一致界定,但通常包括代表他人出庭以及在法庭上或法庭外為他人提供法律指導。在英國則將律師分為出庭律師〔barrister;advocate〕和事務律師〔solicitor〕,而在美國對律師則不作分類,但實際上仍廣泛存在各種異於lawyer一詞的稱謂。 不管其本人是否獲得律師執業許可,如acting as his own lawyer。 (3)在行政程序中以及在美國稅務法院〔U.S. Tax Court〕,在不要求有執業律師的情況下,對代理人可稱之為「以律師身份」〔acting as a lawyer〕,或稱之為業餘律師〔lay lawyer〕。在美國專利局〔U.S. Patent Office〕,專利代理人〔patent agents〕也是作為律師工作,而未被冠以律師的稱呼。在這一意義上使用該詞時也存在一些貶稱,如監獄中使用的jailhouse lawyer; writ writer,在軍隊中使用的guardhouse lawyer。 → attorney; cou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