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古) 指中世紀斯堪的那維亞人中那些熟悉古代習俗、規則,並在糾紛中充當法官、私人法律顧問和法律教師的人。大約在公元930年左右,冰島的法律哲人〔law-saga man〕們被授權掌管法律,他們有義務在民眾大會〔Althing or General Assembly〕上陳述現存的法律,並在3年內完成全部法律的彙編工作。這樣,法律哲人在一定程度上就取代了法律通的地位,但某些案件仍需向他們咨詢。同樣,挪威法律通在民眾大會上宣佈對案件所適用的法律和解釋法律的做法一直持續到11世紀末。在瑞典,法律通很早就成為民選的官員,負責實施法律,主持民眾大會,對法律是否適用於具體案件提出建議,他們不僅具有最高的司法權威,還有政治和行政方面的職能。至於丹麥是否有此機構目前尚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