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古代及遠古的法律制度常將其法律的最初陳述或首次編纂歸於某個特定的授法者。這些人被認為是接受了神的旨意而向人間宣佈法律的,如漢謨拉比〔Hammurabi〕、烏魯卡吉那〔Urukagina〕、摩西〔Moses〕和洛克裡的扎魯克斯〔Zaleucus of Locri〕。但在羅馬,制定《十二銅表法》的十人委員會並不被認為接受了神的授意,後期的立法機構或法典編纂委員會更不如此。授法者所帶來的法律各不相同,有的是宗教性的,如《摩西五經》、《古蘭經》;有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刑罰性的,如《德拉古法典》;有的甚至主要是道德方面的,如《摩奴法典》。授法者這個詞即使也許可以適用於諸如優士丁尼、拿破侖、穆罕默德及其他發起過重要法規重述和法典編纂的統治者,但通常並不用來指他們;也不適用於那些通過其學術著作像評注者一樣成為法律創始者的法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