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系統學習法律知識並對法律進行研究的場所。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哲學學園;公元前3世紀的羅馬就已經出現了專門的法學家對青年人進行法律指導的情況;公元2世紀時公共法律教育在羅馬已很常見,不過當時著名的普羅庫拉學派〔Proculian school〕和薩賓學派〔Sabinian school〕並未形成有組織的教育機構,但許多法學家均有自己的學生。公元3世紀時法律大學開始出現。此後羅馬〔Rome〕、迦太基〔Carthage〕、高盧〔Gaul〕、貝魯特〔Beyrout〕等地紛紛建校。文藝復興之前的羅馬各大法律學校主要使用拉丁語,學習的內容主要是古典法學著述、帝國法令及後來的《國法大全》〔Corpus Juris〕。隨著羅馬法的復興和教會法的體系化,法律學校得到迅速發展,如公元10世紀帕維亞〔Pavia〕的研究倫巴第法〔Lombard law〕的學院,後來的波倫亞〔Bologna〕大學等,這一時期羅馬法和教會法成為法學院學習研究的重點。這股勢頭延續幾個世紀並擴展到歐洲其它地區。在英國,12世紀時華卡雷斯〔Vacarius〕就曾在牛津講授過羅馬法。劍橋的三一學院〔Trinity Hall〕作為羅馬法和教會法學院成立於1350年。亨利八世〔Henry Ⅷ〕又在這兩所大學設立了羅馬法講座。但英格蘭的法學院教育主要是研究性的和學術性的,法律實用技巧的教育集中於律師公會〔Inns of Court〕。布萊克斯通〔Blackstone〕之後法律教育才進入這兩所大學。蘇格蘭各大學自成立初就設有法學院,但直到18世紀初之後才開始發展起來,尤其是到19世紀中期以後。美國的法學研究始於私立法學院的成立,這主要始於18世紀後半期。 = schoo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