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報道人〔reporter〕對於級別較高的法庭審理中的司法程序、案件事實陳述、當事人辯論以及法庭判決及理由等予以記錄之出版物。判例報道的做法源自英格蘭,在普通法系國家(地區)或大多數英語國家(地區)廣為接受。與法庭卷宗檔案〔court record〕相比,判例報道除包含卷宗檔案中涉及的基本記載事項外,還包含法庭判決推理(判決理由),從先例原則的角度看,後者具有更大的價值。先例原則與判例報道制度緊密相關,實際上,只是在19世紀判例報道發展更為充分廣泛,遵循先例才真正成為有拘束力的原則。英格蘭的判例報道歷史大致分為三個歷史時期:1年鑒〔Year Books〕時期。約自13世紀末到1535年。當時年鑒主要用於學習訴狀和法庭的程序,而非先例,但在15世紀,在年鑒裡記載的許多案例顯示法官們依賴一些過去的權威案例判案,這是英格蘭法中先例原則的起源;2私家報道〔private reports〕時期。自1535年至1865年,私家報道大為盛行,水準亦參差不一。其中較有名的是科克報道〔Coke's Reports/Co.Rep.〕,以及普洛登〔Plowden〕和伯羅〔Burrow〕等人的報道。隨著私家報道越來越全面,引用先例的做法也日益普遍;3當今判例報道體制。1865年,英格蘭及威爾士判例報道理事會〔Council of Law Reporting for England and Wales〕成立,該理事會由司法界專業人士以及律師界代表組成,它所出版的「Law Reports」中的判決獲法官們修正,視為半官方報道,取代了大部分的私家報道。判例並非因加以報道即可援用,須報道人,即出庭律師親曆法庭判決且得到證實方可援用。美國最早的判例報道是1789年在康涅狄格開始發行的《柯比報道》〔Kirby's Reports〕。1804年開始,官方的法庭報道開始出現。時至今日,在美國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聯邦地區法院和各州法院,官方報道與私家報道均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