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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aw reform,法律改革
中文:法律改革
解釋:〈英〉
指對法律在某些方面加以改變,以使之得以改進。19世紀中期以前,英格蘭在法律改革方面的第一次具有實質意義的舉措是1833年任命了一個皇家委員會,負責將刑事方面的普通法及制定法規則進行整理,並把它們彙編成一個成文法。1845年又任命了第二個委員會,在其報告的基礎上,1861年通過了7個刑事方面的法律。同年《制定法修訂法》〔Statute Law Revision Acts〕開始通過;1868年制定法委員會成立,其成效是促使了《修正制定法》〔Statutes Revised〕的連續出版。自1974年起,該委員會又出版了《現行制定法》〔Statutes in Force〕以取代《修正制定法》。1853年,御前大臣格蘭沃思〔Lord Chancellor Cranworth〕準備編纂《維多利亞法典》〔Code Victoria〕,並指定了一個制定法修改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後來被制定法委員會〔Statute Law Commission〕所取代。19世紀末通過了一些經編纂整理的制定法,如1882年的《票據法》〔Bills of Exchange Act〕,1890年的《合夥法》〔Partnership Act〕,1893年的《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1906年的《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34年成立了一個法律修訂委員會〔Law Revision Committees〕,以審查由御前大臣提交的各種意見。1945年後這個委員會被重組為法律改革委員會〔Law Reform Committee〕。1952和1959年又分別單獨成立了國際私法委員會〔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ttees〕和刑法改革委員會〔Criminal Law Revision Committee〕。蘇格蘭的法律改革委員會〔The Law Reform Committee for Scotland〕成立於1954年。1965年依制定法又成立了法律委員會〔Law Commission〕和蘇格蘭法律委員會〔Scottish Law Commission〕,各由一名法官任主席,另各有四名委員分別負責相關領域法律的體系化發展和改革。這二者均提出了許多改革建議和草案,其中一些也由議會通過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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