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of citations,引證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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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aw of citations,引證法
中文:引證法
解釋:(羅馬法)
廣義上,指判例的效力;但一般指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二世〔TheodosiusⅡ〕和瓦倫丁尼安〔ValentinianⅢ〕三世時頒布的法令,規定巴比尼安〔Papinian〕、保羅〔Paul〕、烏爾庇安〔Ulpian〕、莫德斯丁〔Modestinus〕、蓋尤斯〔Gaius〕等五大法學家以及他們所引證的人的著作可以作為法律的權威予以引證,有法律的效力,對法官有拘束力;如意見有分歧,則採用多數人的意見;如分歧雙方人數相等,則優先採用巴比尼安一方的觀點;如巴比尼安未發表意見,則法官可自由裁量。雖然該法表明對法學家的注重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但也表明了法學的衰落,以致對於法學家的觀點不加評判地盲目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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