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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aw French,法律法語
中文:法律法語
解釋:指自12世紀60年代到愛德華三世〔Edward Ⅲ,1327-1377〕統治時期用於法律文書和訴訟程序中的盎格魯-諾曼語〔Anglo-Norman〕。這種法語直到18世紀早期還在法律文書中被經常使用。根據議會立法,於1733年最終廢止。當最初引入英格蘭時,這一類法語是在諾曼底〔Normandy〕使用的標準語言。到了14世紀,經過一種語言的隔離,它又變成了一種充斥著訛誤的語言,當然這是以純正的法語為比較對像而言的。在判例彙編中運用法律法語的現象一直持續到了17世紀末,晚至18世紀早期甚至還有人為法律法語而辯護。這些人認為:「實際上法律很難用英語來確切地表達。」儘管法律法語對講英語的律師來說可能有一些艱深晦澀,但它確實在法律語言中留下了許多專業用語,如appeal, attainder, assault, arrest, counsel, defer, escheat, heir, indictment, joinder, laches, mortgage, nuisance, ouster, process, reverter, suit, tort, verdict等。法律法語通常是一門高度專門性的術語,並保留了許多古老的盎格魯-諾曼語的特點,但最終仍被英語的語言形式、曲折變化、詞序、詞的配列等替代。因此,儘管英語中保留了許多法律法語的詞彙,今天的英美法律師已不再試圖以法律法語來交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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