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羅馬天主教會在拉特蘭宮多次舉行的會議。其中五個主要的公會議都在教會和國家立法方面起了重要作用。1123年的第一次會議解決了教皇與皇帝之間關於主教敘任權〔investiture of bishops〕的爭端,制定了教會的基本法規;1139年的第二次會議肯定了自教皇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 Ⅶ〕以來的改革法規;1175年的第三次會議規定了教皇應由樞機主教團2/3的多數選舉產生,在教皇立法權的發展史上有重要意義;1215年的第四次會議規模空前,廣泛制定了刑事和訴訟方面的法律,教皇的政治宗教權力達到頂峰;1512-1517年的第五次會議討論了教會改革事項,制定了防止教會濫用權力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