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clear-chance doctrine,最後避損機會原則,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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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ast-clear-chance doctrine,最後避損機會原則
中文:最後避損機會原則
解釋:侵權行為法中的一項原則,它是指,即使原告存在與有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但是如果被告有防止損害結果發生的最後機會而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致使損害發生的,則原告仍得請求賠償損失(換言之,若被告的過失行為遲於原告的過失行為,原告仍得向被告求償)。這一原則的實際意義在於,如果被告意識到原告所處的險情,或雖未意識但若施以合理的注意即可意識到的,則其在事實上就有最後的機會以避免損害事故的發生。例如:甲為一司機,乙為一行人,醉躺於道路中央。甲有充分的時間了望並實際看到了乙,但甲因疏於注意開車將乙壓傷。在此例中,乙的行為構成與有過失,但對甲的責任而言並非必然關鍵,因為甲有最後的明確的機會,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這一原則通常作為與有過失的抗辯,適用於那些認為與有過失構成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阻卻事由的法域。亦作「discovered-peril doctrine; humanitarian doctrine; last-opportunity doctrine; subsequent-negligence doctrine; supervening-negligence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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