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字典)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法律人勝利組合】在台灣考律師,通過大陸法考、碩博士班,縱橫兩岸贏先機~ 詞條:last-clear-chance doctrine,最後避損機會原則中文:最後避損機會原則解釋:侵權行為法中的一項原則,它是指,即使原告存在與有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但是如果被告有防止損害結果發生的最後機會而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致使損害發生的,則原告仍得請求賠償損失(換言之,若被告的過失行為遲於原告的過失行為,原告仍得向被告求償)。這一原則的實際意義在於,如果被告意識到原告所處的險情,或雖未意識但若施以合理的注意即可意識到的,則其在事實上就有最後的機會以避免損害事故的發生。例如:甲為一司機,乙為一行人,醉躺於道路中央。甲有充分的時間了望並實際看到了乙,但甲因疏於注意開車將乙壓傷。在此例中,乙的行為構成與有過失,但對甲的責任而言並非必然關鍵,因為甲有最後的明確的機會,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這一原則通常作為與有過失的抗辯,適用於那些認為與有過失構成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阻卻事由的法域。亦作「discovered-peril doctrine; humanitarian doctrine; last-opportunity doctrine; subsequent-negligence doctrine; supervening-negligence doctrine」。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