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known address,最後已知地址,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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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ast known address,最後已知地址
中文:最後已知地址
解釋:〈美〉
在傳票不能直接送達而需要採用郵寄方式送達時,應將傳票寄往被告的最後已知地址。在制定法規定對非本州居民的被告可以採取將傳票和起訴狀副本寄往其最後已知地址的方式送達,被告的最後已知地址並非指原告所知道的最後地址,但是原告有責任查明被告的最後已知地址這一事實。如果原告沒有做到,即是違反了法定的要求,可導致送達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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