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event rule,最後事件地規則,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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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ast event rule,最後事件地規則
中文:最後事件地規則
解釋:〈美〉
一項法律選擇〔choice of law〕規則,規定在侵權之訴中,以原告受到人身傷害所在州作為侵權行為地。當被告的過錯行為發生於某一州,而原告的傷害發生於另一州時,如果發生訴訟需要確定適用法〔applicable law〕,一般以侵權行為地法為適用法,故法院須適用本規則確定侵權行為地。該規則的理論依據在於,原告起訴被告非為其過錯行為,而實為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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