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drecht,邦區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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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andrecht,邦區法
中文:邦區法
解釋:〈英〉
在一般意義上,指某一邦國或地區的普通法。在中世紀,該詞適用於各種成文的法律淵源、地區習慣法的彙編、君主授予臣民的自由或特權,以及地方或行省政權機構通過的、經過或未經君主批准的制定法或規則。大約從14世紀起,該詞逐漸專指君主在其各等級會議的同意下頒布的地區性立法。從11世紀起,該詞就在低地國家佛裡斯蘭〔Friesland〕使用;到15世紀時,它們已逐漸成為地方立法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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