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landlord and tenant relationship,不動產租賃關係;地產的出租與承租關係
中文:不動產租賃關係;地產的出租與承租關係
解釋:它指土地、房屋或地產性權益的所有人通過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賦予他人在一段時間內以支付租金為條件對本屬自己所有的房地產或地產性權益享有排他性的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在這種關係中,對土地、房屋或相關權益享有所有權的一方被稱為出租人〔landlord; lessor〕,與之相對,僅在特定期限內對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權並需支付租金的一方被稱為承租人〔tenant; lessee〕。出租人享有回復地產權〔reversion〕,並附帶享有在承租人未依約定交納租金之時扣押後者財產的權利,但他必須將對物業的佔有和控制移交給承租人。租賃關係可以通過書面的協議創設,謂之租約〔lease〕,租約的期限和條件均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不同種類的租賃關係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也不盡相同。在普通法上,一般的租約原則平等地適用於各種租賃關係,但立法已經使得某些特殊種類的租約帶有了越來越多的特殊性。租賃關係可因被告人自願提前交還〔surrender〕、放棄〔disclaimer〕、權利混同〔merger〕、約定終止之事項發生、沒收〔forfeiture〕、怠於行使權利持續一定時間〔lapse of time〕及退租通知〔notice to quit〕等原因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