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英格蘭和威爾士在諾曼征服後發展出封建的土地保有方式。理論上所有土地均屬國王。後來1290年的《封地買賣法》〔Quia Emptores〕終止了次級分封。封建土地保有可分為自由的和不自由的兩種。前者如教役保有〔frankalmoign〕、騎士役保有〔tenure by knight service〕、侍君役保有〔serjeanty〕、農役保有〔socage〕等。後者指隸農保有〔villeinage〕。隸奴保有後來又改稱為公簿保有〔copyhold〕。另外還有一些特殊地區習慣上的保有方式,如根據土地均分繼承製的土地保有〔gavelkind〕、根據幼子優先繼承製的土地保有〔borough English〕、憑自己權利的保有〔demesne〕等。1660年騎士役保有被廢除,侍君役保有除某些情況外,均轉化為農役土地保有,教役保有也遭廢棄,自此,實踐中便只存在農役土地保有和公簿土地保有。中間領主因越來越無法證明自己的領主身份而事實上已使民眾土地的保有直接來源於國王。1925年的財產法改革將公簿地產保有轉化為農役保有,並廢除了其他保有方式。此後保有雖在理論上還存在,但在實踐中,非限嗣保有人〔tenant in fee simple〕已被視為土地的所有人。2蘇格蘭在11至12世紀間建立了封建土地保有制。所有土地最終均屬於國王,並且由不同等級的臣民直接或間接從國王處保有。對於臣民的土地分封並無制定法上的限制。土地保有可分為教會永久保有〔mortmain〕和世俗地產保有,後者包括兵役土地保有〔wardholding〕、農役保有〔socage〕、每年繳納定額租金——穀物或金錢——的永久土地保有〔feu or feu-farm〕、白租土地保有〔blench〕和欽定自治市土地保有〔burgage〕等,其中每年繳納定額租金的永久土地保有最為重要。在實踐中各種土地保有所附帶的權利和義務均已被廢除或轉化,但每年繳納定額租金的永久土地保有依然存在,儘管已有立法禁止再建立這種保有形式,且為贖回這種地產提供了依據,不過它並未被廢止。3在美國第一批殖民地建立的時代,土地是共有的。其後,對土地的私有產權被人們接受。私有土地制度歸因於17世紀弗吉尼亞州的成功。在殖民時代,土地一般是完全所(保)有。在新英格蘭地區,殖民政府將土地授予市鎮,市鎮又將土地授予殖民者。在紐約,大塊土地授予業主,打擊了拓殖,在新澤西州和賓夕法尼亞州,土地則分成小塊授予殖民者。在南方,17世紀所採用的是「人頭權」〔headright〕制,即每個人只要自費運送一名殖民者,即可每「人頭」獲50英畝土地。土地採取平等繼承製,但長子可得雙份,但這一做法在1800年前逐漸消失。在邊疆西進中獲得土地的方式有吞併、購買及公地轉讓等幾種,1785年之後,大量土地是由公地轉讓的,西部邊疆各州的土地未授予的部分由聯邦政府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