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對有關土地的事項有管轄權的法院,包括:1對土地權屬登記的申請與相關問題、進佔令〔writs of entry〕、明確不動產權屬的申請、確定市政區劃法規、條例的效力與適用範圍的申請、因欠稅而被拍賣的地產的贖回權及取消贖回權的程序具有專屬初審管轄權;2對作出宣告性判決的案件與最高法院、高級法院和遺囑檢驗法院共享初審管轄權;3對有關土地的事項與其他法院有共同的衡平法上的初審管轄權(強制履行土地合同〔specific performance of land contracts〕的案件除外)。現在只有馬薩諸塞州和夏威夷州還存在土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