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在一般意義上,該詞是指地球的表面。但在法律上,它包括地表上面與下面的任何東西——甚至包括空氣、液體和建築物。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土地是指由地表、地表上空以及地表下部所組成的一個立體的空間,以及在其中生長或永久附著的任何東西。它具有兩重特徵:一方面,它是不可移動的〔immovable〕,從而與動產相區別;另一方面,它又是不可破壞的〔indestructible〕,空間的內容可以在物理上被分割、破壞或消耗,但空間本身卻是不可改變的,這也正是土地在法律上的意義。一般而言,土地的所有權包括地上的天空與地下直至地心處,正如法律格言所述,「土地所有權,上達天空,下至地心」〔Cujus est solum ejus est usque ad caelum et ad inferos〕。但是,地下的礦物層可以被出賣或出租,甚至可以為地表所有人以外的人所有,而且現代立法又多規定,飛行器飛經所有人的土地上空不構成非法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