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在中世紀早期的英國法中,特殊的個人或團體,如國王、教會都有自己的和平秩序,針對這種和平所發生的違法行為均被視為是破壞該種和平的行為,並因此要遭受處罰。11世紀時國王和平是地方性和個人性的,限於特定時間段和地域,並隨國王的去世而滅失,故在老國王去世之後和新國王登基以前這一段時間內所發生的違法行為不被視為是破壞國王和平,也不受處罰,儘管他有可能是破壞了某一個貴族的和平。愛德華一世〔Edward Ⅰ〕繼承王位後,他立即公佈了他的和平秩序——這在日後成為了慣例。後來,國王和平不斷擴展,直至覆蓋了整個英格蘭每時每刻,這樣,任何違反國王和平者都難逃懲罰。國王力圖擴大「破壞國王和平」這一概念的範圍,意在增加自己的收入,因為被告人往往因其破壞國王和平的行為要遭受巨額罰金,這些行為後被列入刑事訴訟〔pleas of the Crown〕範疇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