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表達一項古老的法律原則的格言。此原則是主權豁免原則〔rule of Sovereign Immunity〕的基礎,意指國王作為國家法律結構的最高層,不對其作為或不作為的任何事項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在國王即他自己的法院裡被訴,不受自己僱員的裁判。自然,這並不意味著政府所作的一切都是正當合法的,只是指凡在公共事務中的不利事項皆不可歸咎於國王。國王不為非的原則在英國1947年通過《王權訴訟法》〔Crown Proceedings Act〕後有很大改變。該法規定國王根據契約和由於其僱員或代理人所犯的特定侵權行為,應與公民個人一樣承擔責任。國王豁免〔Crown Immunity〕原則在較早的蘇格蘭法中是不被接受的,但隨後也認可了這一英格蘭原則。 → sovereign immunity; sovereignty; Crown Proceed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