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1)正義;公平<br>(2)法官<br>(3)司法管轄權,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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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justice,(1)正義;公平
(2)法官
(3)司法管轄權
中文:(1)正義;公平
(2)法官
(3)司法管轄權
解釋:(1)一種被普遍認為適用法律原則於事實所應達到之目標的道德價值,是衡量和評價法律及某種行為正確性的標準。它的含義非常複雜,幾千年來也一直處於爭論和變化之中,但它最基本的意思還是恰當地實施法律,給予某人以應得的東西,以及對糾紛一貫地、連續地作出類似的處理等。常見的分類有交換正義〔commutative justice〕、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和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等。
→ commutative justice; distributive justice; social justice
(2)1在美國,該詞指聯邦和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指上訴法院的法官。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大部分州最高法院都由一位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和若干位法官〔associate justice〕組成。2在英格蘭,1873年以前,該詞指王座法庭和民訴法庭的法官,此後高等法院中的那些常任法官〔puisne judges〕也用該詞來稱呼。另外,一些最低級的司法官員也有用該詞來表示的,如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等。3在古代文獻中,多用justitia一詞表示普通法法庭的法官,而教會法院及其它法院的法官則用judex來表示,後來justice就成為了judex一詞的翻譯,表示普通法法庭的法官,但也有人認為justice一詞來源於justiciarius。
→ associate justices
(3)(封建法)
指封建時代領主所主張的對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有高級司法管轄權〔high justice〕和低級司法管轄權〔low justice〕之分。
→ high justice; low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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