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 factor,指定財產代管人,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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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judicial factor,指定財產代管人
中文:指定財產代管人
解釋:〈蘇格蘭〉
指由最高民事法院〔Courts of Session〕或郡長法庭〔Sheriff Court〕指定以保管和經營處於爭議之中或無適當法律控制之財產的人。常見的情況是對於心智不健全者之財產或信託財產的管理。一經指定,該代管人便成了法庭的職員,他必須妥善保管上述財產,並作出財務報表,列出清單向法庭相關官員報告。同時他享有受托人〔trustee〕和法庭賦予的權力,但也要對其疏於職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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