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ge Ordinary,常任法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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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Judge Ordinary,常任法官
中文:常任法官
解釋:〈英〉
1875年《婚姻案件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規定設立離婚和婚姻案件法庭〔Court for Divorce and Matrimonial Causes〕,並規定遺囑檢驗法庭〔Court for Probate〕的法官以常任法官的名義同時為該法庭的法官,對該法庭所管轄的案件進行初審。1873-1875年《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s〕將其管轄權轉歸高等法院,常任法官成為遺囑檢驗、離婚和海事分庭的庭長,現為家事分庭的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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